勞務派遣的特征
勞務派遣最顯著地特征就是雇用和使用相分離。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于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行業的特點或自身工作和發展的需要,通過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動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勞務派遣服務機構則根據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招聘員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同時對員工提供人事行政、勞資福利、后勤保障等綜合配套服務。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組織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通過勞務派遣的定義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勞務派遣具有三方主體
在標準勞動關系中,存在兩個主體,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單純的“一對一”模式,沒有第三方的介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只需將用人單位作為被訴主體,最終承擔責任的也只有用人單位一方。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著三方主體:即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給付請求權;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通過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就被派遣勞動者的雇傭和使用明確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相對于標準勞動關系而言,勞務派遣具有三方主體,并且形成了“三角勞動關系”。
2.存在兩個合同
在勞動派遣中,至少應當存在兩個合同:一是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二是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等,同時還要明確雙方違反協議的責任。
3.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
在勞動派遣中,派遣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是被派遣勞動者的雇主,但卻不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給付勞動的對象;相反,用工單位雖然并非勞動合同的相對方,但依據勞務派遣協議,卻是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給付勞動的對象,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局面。而雇用分離的特點正是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也正是勞務派遣對標準勞動法律關系的最大革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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