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對勞務派遣人員受傷的責任進行認定
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方式,它將傳統的“用人”與“用工”一體的兩方法律關系轉化為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三方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工傷或者罹患職業病的,會面臨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應當由誰來辦理工傷認定手續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手續!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返谑畻l首次明確了勞務派遣中工傷認定主體,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同時,該條還對工傷保險責任的歸屬進行了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明確勞務派遣員工工傷認定責任主體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主體為勞動者所在單位,但是,該條規定針對的是勞動合同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是否適用該條規定,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造成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工傷認定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責任主體不清,經常相互推諉,導致被派遣勞動者的工傷保險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實施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正好解決了這個問題,明確了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在工傷認定以及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的角色分工以及各自的義務。根據第十條的規定:
(1)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用工單位則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
(2)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中,用工單位則處于主導地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相關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在此過程中,作為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單位則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確定勞務派遣單位是工傷保險責任的承責主體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不但明確工傷認定主體,保障工傷認定工作順利進行,還對工傷保險責任的歸屬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員工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只是這種雙方約定的補償辦法不能對抗被派遣勞動者直接向勞務派遣單位主張工傷補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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