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勞務派遣的概念
一、勞務派遣的主體
派遣機構、受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
(一)設立方式
實行許可制度:一般都實行行政許可,如日本和臺灣地區。
實行專營制度:派遣為唯一經營活動,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二)組織形式
1、多種形式:自然人或法人(法國)
2、唯一形式:企業法人(秘魯規定)
(三)三方關系
1、一重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是勞務派遣形式下勞動關系的主流,以日本為代表,歐盟、德國、秘魯也實行這一做法。
2、雙重勞動關系:以美國為代表,美國有所謂的“共同雇主”規定。
二、派遣范圍
(一)限定行業范圍
日本:限制港灣運輸
臺灣地區:明確不準派遣的行業,包括:航空器工作勞務派遣、船舶、礦坑內,中央機關指定工作崗位。
(二)限定派遣崗位與期限
法國、秘魯將勞務派遣限制在臨時性工作崗位。臺灣地區明確將勞務派遣限制在短期性和臨時性工作崗位。
三、派遣勞工的權利與保障
1、收入保障:
內部保障——直接連帶給付責任(臺灣)、用工單位代為支付(法國)
外部保障——實行準入前置限制,申請設立勞務派遣機構要預先送保險公司的保險單,作為準入條件之一(秘魯)。
2、工作機會保障:不得限制派遣工轉為正式工,如日本、法國鼓勵轉為直接雇用。
四、法律責任
重點規范派遣機構的派遣經營行為,日本、法國、臺灣地區都普遍實行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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