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增值稅開票處理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1、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發票開具: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用人單位接受服務方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2、選擇簡易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發票開具:依照5%征收率(差額納稅),按照差額辦法開具發票。
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的規定,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按照差額辦法開具發票:即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和扣除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在差額開票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服務方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3、小規模納稅人的勞務派遣公司選擇簡易計稅3%征收率征稅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公司到當地稅務機關全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人單位接受勞務派遣服務按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按照相關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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