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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黑中介抽取百名寒假實習生工資25萬 |
http://wap.a4b5c3.cn 2015/1/28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6977次 |
東莞黑中介抽取百名寒假實習生工資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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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到了,許多技校組織學生到企業實習,學生在掙取生活費的同時提前收獲工作經驗。而目前企業正常用工成本增加,使用實習生成本較低,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逐漸瞄準實習生市場。
去年下半年,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校企實習糾紛5宗,其中撤訴結案1宗、判決結案2宗,尚有2宗在審。該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發現,許多中介機構和中介人瞄準實習生市場企圖從中漁利,而由于其非法進入,學校、企業與實習生的權益受損等情況頻現。該院建議應建立健全實習生權益保護機制,進一步規范實習生市場。
案例1 中介抽取實習生工資25萬
2011年7月2日,經何某介紹,廣西某職業技術學校在暑假期間組織了108名本校學生,由東莞市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惠州市某公司實習四個月,并約定由廣東惠州某公司支付實習生工資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其支付給學校。實習結束后,學校先后共收到實習生工資431999元,而剩余的259216元勞務派遣公司卻一直拖欠。為此,學校把勞務派遣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余款及利息。
勞務派遣公司表示,其通過介紹人何某與學校合作,何某作為學校代表與其洽談,其并沒有直接與學校接觸或溝通。勞務派遣公司已向學校支付了所有費用,最后一筆費用也已支付給介紹人何某,同時還提供了何某出具的收條。
何某證明該收條屬實,但確認該收款沒有得到學校的授權。他表示,與學校合作投資在學校開辦模具專業,他投資的設備都給了學校,學校當時承諾為其分收益,但一直沒有兌現,因此其直接從實習生工資里扣取相應費用作為償還。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由于何某并沒有得到學校授權,勞務派遣公司仍應當向學校支付余款,并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于學校與何某的債務關系,以及勞務派遣公司與何某因支付此款引起的法律問題,應當由當事人協商或者另案解決。
案例2
未成年冒名實習病亡
1995年出生的小云(化名)是貴州省某中學的一名學生。2010年4月,小云與貴州省某商貿學校簽訂了協議,約定由商貿學校送其至實習企業頂崗實習。當時小云并未滿16歲。
2011年4月21日,商貿學校與東莞市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實習協議,約定由商貿學校向其派遣企業輸送26名16~25周歲的學生作為實習生。當日,小云便冒名熊某被派遣至東莞市某電子公司工作。小云上班一天半后,突發高燒,在公司醫務室輸液幾天未見好轉,其間公司隱瞞小云生病的真相,以其缺崗曠工為由,將其開除,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后小云返回貴州,被當地醫院診斷為白血病,住院治療87天后死亡。
小云的家人就小云的死亡賠償一案,將其所就讀的中學、商貿學校、電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三方分別對小云的死亡損失承擔40%、30%、30%的責任,且對小云死亡產生的費用余款415000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后電子公司向勞務派遣公司及商貿學校提起訴訟,認為商貿學校故意偽造小云的身份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然后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協議,派遣未滿16周歲的學生,導致其受到損失,要求賠償1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商貿學校并非案涉《勞務派遣協議》的相對方,與電子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商貿學校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電子公司該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應加強實習生權益保護
針對頻頻出現的校企實習糾紛,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國法律與行政法規未對實習領域進行立法規范,而地方性法規效力層次不高。二是實習生市場不是正常的勞動市場,涉及的職能部門有教育部門、勞動部門、社保部門等,職能管理較為混亂。三是學校、企業以及實習生的規范與維權意識不強,對三方實習協議的設計不到位,致使三方實習協議流于形式,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
對此,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呼吁社會應加強實習生權益保護。
一、建立健全實習生權益保護機制。在現有規范框架內應盡可能細化包含報酬、人身損害以及三方實習協議內容等,使得實習生權益保護盡量有法可依。
二、教育部門、勞動部門以及社保部門等對實習生市場聯合管理、共同執法。
三、加強實習生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學校應健全實習指導老師駐廠帶隊或定期走訪制度,建立健全意外傷害保險強制保險制度。
四、企業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嚴格審查錄用,堅決不招用未滿16周歲的實習生,保障實習生休息的權利,為實習生參加足額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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