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有權享有醫療期待遇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用人的不用工,用工的不用人”,勞動力派遣制度備受注目,恰恰是保護職工利益的復雜化。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能否享受醫療期待遇,用人單位和用工單位違反規定怎么辦,這些問題一直讓被派遣職工心里沒底。前不久,河北省邢臺市兩級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算是給出了明確的示范案例。
■案例:“小病拖大”休病假丟工作
經邢臺縣某勞務公司派遣,王某到用工單位邢臺縣某堅固件公司工作。自2010年至2013年,每年年初,王某與某勞務公司簽訂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1月6日至3月12日,王某因生病,多次向用工單位請病假,在當地醫院住院或門診治療。邢臺市人民醫院的病歷載明,王某患“重癥肺炎、右側肺炎旁胸腔積液”,花掉住院治療費13000余元、門診費1700元。
2013年3月13日,某堅固件公司以王某身體不適合工作崗位為由,將王某退回了某勞務派遣公司。同年4月3日,某勞務派遣公司經協商,未支付任何費用,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事后,王某覺得自己太冤了,遂申請勞動仲裁。2013年5月23日,邢臺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作出第17號裁決,某勞務公司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資1482.82元、經濟補償金7948.36元。
經王某申請,同年7月19日,邢臺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又作出第31號裁決,兩家單位連帶支付醫療費用12000余元。用工單位申請撤銷第31號裁決。同年10月17日,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撤銷。當事人訴至邢臺縣法院后,一審法院決定兩案合并審理。
■說法:派遣工也享有醫療期待遇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勞動者患病住院,在醫療期未滿的情況下,用工單位“退工”,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應當向職工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職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7948.36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職工王某按其工齡醫療期應為三個月,其間每月應領取不低于同期最低工資1260元的80%(即1008元)的醫療期工資。2013年1至3月王某的醫療期工資為3024元,其實際領取工資1541.18元,尚欠1482.82元,用人單位應予支付。
職工王某所患疾病非職業病,也不是因工負傷,要求兩單位賠償醫療損失15569元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職工患病后,用人單位在未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職工是否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就與王某解除了勞動合同,故其應當發給職工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12498元。因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兩單位連帶賠償王某醫療補助費、拖欠工資、經濟賠償金共計21929.18元。
職工王某不服,上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稱不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系強迫,兩單位以勞動力派遣方式規避法律,強行規定由職工自己繳納醫療保險,致自己的住院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用工單位也提出上訴,稱退工符合雙方協議和國家規定;相關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本公司無過錯不應承擔。
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醒:
勞動力派遣不是逃避責任的“港灣”
2012年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是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弊鳛橛萌藛挝坏穆毠,有權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享有醫療期的相關待遇,所不同的只是在勞動力派遣情況下,需要得到用工單位的配合。為了防止勞動力派遣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2款專門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币虼,勞動力派遣不是逃避責任和推脫責任的“港灣”,勞務派遣工有權享有醫療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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